(2016)津0104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被执行人:王云仓,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辰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