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静与孙玉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孙玉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443号原告:王静,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欣,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王静与被告孙玉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