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5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建阳与邱兴辉、柯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建阳,邱兴辉,柯香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1969号原告:连建阳,男,1983年6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民,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兴辉,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被告:柯香聪,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原告连建阳与被告邱兴辉、柯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连建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建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连建阳负担。审判员  陈光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