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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自奎与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自奎,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何自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国强,男,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何自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国强的存款、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