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万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初中文化。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辩护人于东哉,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辩护人于东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初,被告人万某某以承包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120套住宅楼装修工程为由,让赵某某联系合伙投资人。赵某某联系到王某某后,三方于2012年9月20日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投资300000元,工程开工后分红不低于300000元。该《合作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将150000元的投资款通过银行汇入赵某某银行账户,赵某某又将该投资款中的107000元汇入被告人万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万某某收到王某某的107000元投资款后,伪造了一份《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住宅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交给王某某,使王某某信以为真。至2013年7月,王某某得知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并没有住宅楼装修工程,多次催促被告人万某某还钱未果。2014年7月30日,王某某找到被告人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给王某某写了一张300000元的欠条后逃匿。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后,其亲属主动退赔王某某损失155000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万某某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某报案陈述,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王某甲、权某某、万某某证言,扣押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合作协议、工程施工合同书、银行汇款凭证、收条及谅解书,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虚假合同骗取他人现金10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赔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赔损失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理由成立。为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