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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刑初39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武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舟山市定海区三华线由东往西行驶。19时许,途经三华线15Km+250m地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北侧村道,造成车辆受损、武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后认定:武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何某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舟山医院诊断证明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舟山暂住人口详情、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武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钱 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