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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程志发与吴多斌、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发,吴多斌,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531号原告:程志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庐江县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多斌,居民。被告: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义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志发与被告吴多斌、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志发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被告吴多斌、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其在民事诉状中所列明的设立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志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亚东审 判 员  莫少军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元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