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房毅、朱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房毅,朱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房毅,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朱蕾,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王春燕与房毅、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房毅、朱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毅、朱蕾向王春燕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36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该判决:房毅、朱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春燕借款本金22516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后收取3650元,由房毅、朱蕾负担3290元。但被执行人房毅、朱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船舶信息,无车辆、船舶登记信息。4、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无证券信息。5、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信息,无收入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516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王雷都执行员 赵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