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海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海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仙桃市水产食品加工厂,涂圣林,湖北海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刘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佳宁娜友谊广场首层01号铺位。代表人:张普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源,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云飞,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五号楼二单元三楼。法定代表人:万会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海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南环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涂圣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水产食品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下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涂圣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圣林,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海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仙桃市水产食品加工厂总经理,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贤英,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系涂圣林之妻。上诉人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海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仙桃市水产食品加工厂、涂圣林、刘贤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先锋代理审判员 陈 建代理审判员 邵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