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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8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芷萱与张鹍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芷萱,张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8008号原告张芷萱。法定代理人于小娇。委托代理人于永和。被告张鹍。委托代理人张德斌。原告张芷萱与被告张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战婧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芷萱的委托代理人于永和、被告张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于小娇与被告于2007年5月结婚,原告系二人之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7月开始分居并提出离婚。2015年6月办理离婚手续。从2010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3,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抚养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且由于物价上涨、原告生活学习支出越来越高,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难以维持原告的正常需求,现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至1,3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2010年7月至2016年8月分居和离婚期间拖欠原告抚养费42,000元。2、被告从2016年9月份以后,提高抚养费300元至1,300元。3、被告从2016年9月以后,对已拖欠和新欠抚养费,需向原告交纳不高于银行一年期利率4倍的利息的滞纳金。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时间是2015年7月8日离的,离婚之前就不能算数,离婚之后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欠多少就还多少。前者没离婚,在此期间咱也给了钱。还有离婚以后给了4,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于小娇与被告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原告于2007年10月25日出生,系于小娇与被告的婚生女。二人于2015年7月8日离婚,约定原告归女方抚养教育,被告每个月付给原告1,000元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曾于2015年8月至11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户口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育子女的成长,为其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于小娇均对原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原告尽了抚养义务,应当支付原告抚养费。具体抚养费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的需要和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000元抚养费适宜,故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未付的抚养费一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自2015年7月起给付抚养费,扣除其已支付4,000元,剩余部分应当给付。关于原告主张应自2010年7月起给付抚养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4倍利息一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芷萱抚养费10,000元。二、自2016年9月起,被告张鹍每月支付原告张芷萱抚养费1,000元,每月25日前自行给付,至原告张芷萱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张芷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矫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