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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培泉与王书敏、吕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培泉,王书敏,吕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3民初1483号原告:于培泉,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王书敏,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吕玉荣,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原告于培泉与被告王书敏、吕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彦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培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敏、吕玉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被告王书敏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2015年阴历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书敏偿还欠款10000元,尚有40000元欠款被告拒绝偿还。因王书敏与吕玉荣系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被告王书敏于2015年11月15日书写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王书敏欠原告于培泉50000元,约定2015年年底还清。另外,该欠条注明王书敏的妻子为吕玉荣。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二被告未出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王书敏向原告于培泉借款50000元,约定2016年2月7日前还清;被告王书敏在借款到期后还款10000元,尚有40000元未还清。被告王书敏的妻子为被告吕玉荣。本院认为,被告王书敏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王书敏偿还欠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内利息约定不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书敏与吕玉荣系夫妻关系,应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书敏、吕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于培泉欠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87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彦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邰占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