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忠营与安井华、安宝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营,安井华,安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营。被执行人安井华。被执行人安宝财。郭忠营申请执行安井华、安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忠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玲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