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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4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龚向导诉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向导,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242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龚向导,女,1978年12月7日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兰天茂、唐莹,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小板桥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向导诉被告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对本诉和反诉进行合并审理。现反诉原告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605元由反诉原告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汤治洲人民陪审员  曾 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建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