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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徐国伟与郑州恒润移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伟,郑州恒润移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360号原告徐国伟,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恒润移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徐国伟诉被告郑州恒润移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全部退回原告徐国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