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永禧与孔兴兵、十堰兴兵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禧,孔兴兵,十堰兴兵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禧。被执行人孔兴兵。被执行人十堰兴兵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孔兴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永禧与被执行人孔兴兵、十堰兴兵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永禧依据本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18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兴兵、十堰兴兵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黄永禧于2016年9月20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418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永禧与被执行人孔兴兵、十堰兴兵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