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式文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式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02号罪犯刘式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4日作出(2007)柳市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李某、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6666.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刘式文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刘式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刘式文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式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刘式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式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