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056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身份证号码61052219850816XXXX被告崔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0606XXXX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以被告崔某某未到庭,且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秦 娜人民陪审员 刘立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