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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牛海军与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军,张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2993号原告牛海军,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海林,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牛海军与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海军到庭,被告张海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海军诉称,原告在吕村镇经营一家电门市。2008年间,被告因其子典礼从原告门市购买家电,当时未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9900元的一份欠据。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脱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拖欠的家电款9900元。被告张海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吕村镇经营家电生意,2008年因被告儿子典礼需要从原告处购买部分家电,当时被告未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据,欠据内容为:“今欠到现金¥9900元正2013、元、29号”。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欠款。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张海林欠原告家电货款9900元未付,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予以证实,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立即给付欠款99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海军家电欠款人民币99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张海林负担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