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正阳路东。法定代表人赵振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18号1-10层(不含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朱梓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产尚不足以退还受害人的损失。通过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宏博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29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森代理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