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盛志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4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男,35岁,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陕AXXX**号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韩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乐路南口时,遇民警检查,被发现涉嫌酒后驾驶。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13.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蔡唯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