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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牛军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205号牛军、邵西良:你们与徐光龙、徐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光龙、徐华平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牛军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1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邵西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30元、保全费1360元,执行费259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