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桂良与邓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良,邓豪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786号之二原告:黄桂良,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33。被告:邓豪灵,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16。原告黄桂良与被告邓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3670,由原告黄桂良负担。审 判 长 曹铭毅审 判 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钰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