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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7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桂良与邓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良,邓豪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786号之二原告:黄桂良,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33。被告:邓豪灵,男,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16。原告黄桂良与被告邓豪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3670,由原告黄桂良负担。审 判 长  曹铭毅审 判 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钰琼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