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6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夏军与刘启超、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军,刘启超,梁丽娜,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承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超,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丽娜,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审被告: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定代表人:黄应生,总经理。原审被告: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负责人:刘启超。上诉人夏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启超、梁丽娜及原审被告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东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