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3151号原告:李某,幼师。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顺,肥城潮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住肥城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原被告财产;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7日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张书昕,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自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没有工作,不履行家庭义务,且经常外出喝酒,夜不归宿。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不尽义务。被告曾立下保证书,但之后仍然对原告进行殴打。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及孩子赶出家门,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具状起诉。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和睦相处,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希望原告考虑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审慎处理婚姻关系。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出现了危机,但被告愿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多做调解工作,使原被告重归于好。如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7日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张书昕。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多从家庭、孩子方面考虑,双方加强交流、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阚洪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