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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地址魏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6年6月3日出生,地址魏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一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