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程大建、XX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程大建,XX敏,刘宪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280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中东段。负责人:康思雷,行长。被告:程大建。被告:XX敏。被告:刘宪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诉被告程大建、XX敏、刘宪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袁照兰审判员 王 洁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