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亚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亚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29号申请人重庆亚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1002号云湖花园8幢1-4。法定代表人:曾祥碧。被申请人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8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榕。申请人重庆亚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16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担保人陈思言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房屋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和凌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陈思言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大道X号X幢X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