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美侠与李建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侠,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55号申请人:王美侠,女,193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李建辉,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人王美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辉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担保人董妹以其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建辉驾驶的登记在李静雅名下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董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3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王美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