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武汉春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春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催9号申请人武汉春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红胜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肖礼春,总经理。申请人武汉春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3739361,票面金额人民币40140元,出票人为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长久瑞华药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武汉春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春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树军审判员 桂长春审判员 刘昌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