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李书杰、于淑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李书杰,于淑会,于恩滨,穆延坤,于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法定代表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李书杰。被执行人于淑会。被执行人于恩滨。被执行人穆延坤。被执行人于学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书杰、被执行人于淑会、被执行人于学伟、被执行人于恩滨、被执行人穆延坤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尚小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