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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字第2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奇台县中葛根富民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高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中葛根富民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5民初字第2112号之一原告:奇台县中葛根富民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奇台县半截沟镇中葛根村法定代表人:张吉辉,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王高林,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志亮代理审判员  白 轩人民陪审员  贾贵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