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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炳才与曹海枝、范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炳才,曹海枝,范学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1民初728号原告邵炳才,男,45岁,1970年8月27日,地址:,被告曹海枝,女,32岁,1983年8月15日,地址:,被告范学兵,男,34岁,1981年9月17日,地址:,原告邵炳才诉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炳才诉称,20**年*月*日,被告曹海枝;范学兵驾驶车牌号为X******的XX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公安局交通警察X队认定,XXX承担事故XX责任,XXX承担事故XX责任。车牌号为X******的XX机动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原告确认各项损失如下:死亡/残疾赔偿金*元、丧葬费*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车辆维修费*元、物品损失*元、清障施救费*元、车辆重置费*元、停运损失*元、停车费*元、律师代理费*元、查档费*元。……。原告认为,……。请求判决: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元(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元;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海枝;范学兵赔偿;被告曹海枝;范学兵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海枝;范学兵。经审理查明,XXX于****年*月*日出生。原告邵炳才分别系XXX的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被告曹海枝;范学兵系车牌号为X******的XX机动车所有人。原告邵炳才系车牌号为X******的XX机动车所有人。20**年*月*日*时*分许,驾驶被告曹海枝;范学兵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机动车,在XX路由X向X顺行/逆行至近XX路口,适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公安局交通警察X队认定,驾驶人XXX20**年*月*日,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向xxx出具担保书,写明:……。原告邵炳才伤后即被送至xxx医院诊治,诊断为……。收治人院,后行……等对症治疗,于20**年*月*日出院后转xxx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原告经*次复诊。治疗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元……。20**年*月*日,xxx根据xxx,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致……。上述损伤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休息期为*个月、营养期为*个月、护理期为*个月。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证明事发时原告系xxx员工,从事xx工作。原告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收人证明,显示月工资*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至20**年*月*日,单位停发其病假期间工资。系。20**年*月*日,XXX对受损车辆进行物损评估的鉴定意见为:。。车牌号为X******的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牌号为X**_****的机动车在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保险期间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车牌号为x******的机动车在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约定:……赔偿限额为*元,且。保险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曹海枝;范学兵XXX垫付XX费等合计*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担保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单及合同、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劳动合同、收入证明、鉴定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查档费收据、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XXX系被告曹海枝;范学兵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车辆造成[原告]邵炳才损害,应当由被告曹海枝;范学兵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曹海枝;范学兵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作为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驾驶人XXX,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各项损失如下: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损失合计*元。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上述损失合计*元。财产损失包括:各项损失合计*元,律师代理费……;查档费……;停车费……;xx费……。综上,本案中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合计*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应赔偿金额合计*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已支付*元。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年*月*日提起诉讼,……。被告曹海枝;范学兵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一~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炳才……(110,000丄+10,0001+2,00(U)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在无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炳才(11,000|+1,000|+100i)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炳才……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赔偿原告邵炳才*元;*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应赔偿原告邵炳才……*元(已给付*元,尚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应赔偿原告邵炳才*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已给付*元,原告邵炳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对本判决第X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对本判决第X项在*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曹海枝;范学兵对本判决第X项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原告邵炳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邵炳才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被告曹海枝;范学兵负担*元。保全申请费30-5000元,由x告XXX负担。公告费560T元,由x告xxx负担。审判员  邹银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