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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行审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罗莉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86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灵敏,该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赖清波,晋江市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一科科长。被执行人罗莉容,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卫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卫医罚(2016)D06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卫计局查明,被执行人罗莉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作出晋卫医罚(2016)D06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罗莉容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等。本院认为,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执行的晋卫医罚(2016)D06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罗莉容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莉容缴纳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医罚(2016)D062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罗莉容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8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滨滨审判员  王凤毛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速录员  林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