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香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异54号申请人刘香艳,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原案案外人刘海霞,女,汉族,住西华县田口乡大庞行政村大庞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刘香艳与刘刚华、刘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香艳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写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香艳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芝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