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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与刘阳、刘济民、李艳、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刘阳,刘济民,李艳,刘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被执行人刘阳,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济民,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艳,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凤琴,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5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阳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本金9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济民、李艳、刘凤琴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6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济民工资卡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