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大连创思福液力偶合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瑞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创思福液力偶合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大石桥市瑞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5798号原告大连创思福液力偶合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被告大石桥市瑞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光。本院审理原告大连创思福液力偶合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大石桥市瑞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