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郝国军、剧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郝国军,剧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6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法定代表人:李连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东祚。被告:郝国军。被告:剧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诉被告郝国军、剧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1元全额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审 判 长 曲伟娜审 判 员 王叶辉代理审判员 栾 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雯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