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孟建波与孟祥宁、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波,孟祥宁,赵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324号原告:孟建波,个体工商户经营五金建材。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宁,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海尔橱柜专卖店负责人。被告:赵茜,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海尔橱柜专卖店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建波与被告孟祥宁、被告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建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