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金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迪越汽车检测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居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崇文街五环小区12号楼2单元502号。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晓东、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于2015年6月,在互联网使用QQ55×××46建立一群名为“美丽的妈妈”的QQ群,群号108713636,该群先后加入113个成员。被告人金某共发布了多张淫秽照片及淫秽小动画。经电子勘验,从该QQ群中提取共享文件45个,经鉴定其中23个视频、3张照片、1个文档含有淫秽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某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下载清单、远程勘验笔录、光盘、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传播淫秽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学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