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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崔小志、余斌、陈晓渠、蒋长发、赵英向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长发,陈晓渠,崔小志,余斌,赵英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231号被执行人蒋长发,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陈晓渠,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崔小志,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余斌,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赵英向,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长发、陈晓渠、崔小志、余斌、赵英向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蒋长发、陈晓渠、崔小志、余斌、赵英向判处附加刑罚金82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崔小志银行存款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520元整并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尚有罚金5530元未履行,对被执行人崔小志名下闽D08M**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对被执行人蒋长发名下闽C508**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