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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洪升、周庆东等与王洪升、周庆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升,周庆东,王洞,李春原,兰培喜,李冬梅,山东省成武县柏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异57号异议人:王洪升。异议人:周庆东。申请执行人:王洞。被执行人:李春原。被执行人:王洪升。被执行人:周庆东。被执行人:兰培喜。被执行人:李冬梅。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县柏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先农坛街东头。法定代表人:兰培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洞申请执行李春原、王洪升、周庆东、兰培喜、李冬梅、山东省成武县柏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王洪升、周庆东的存款或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王洪升、周庆东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洪升、周庆东的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洪升、周庆东对撤回异议的申请。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