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星星与魏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星,魏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912号原告:李星星(曾用名李星)。被告:魏彬彬(曾用名魏彬)。原告李星星与被告魏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星星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星与被告魏彬彬已经协商处理好本案纠纷,原告李星星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现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星星负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