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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星星与魏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星,魏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912号原告:李星星(曾用名李星)。被告:魏彬彬(曾用名魏彬)。原告李星星与被告魏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星星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星与被告魏彬彬已经协商处理好本案纠纷,原告李星星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现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星星负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