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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康定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成芬与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芬,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康定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李成芬,女,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华,康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孜州军分区,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南郊。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军分区司令。被告: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13幢2楼。法定代表人:赖永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芬诉被告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成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达瓦拉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