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林场村。负责人张更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建伟,该公司审计监察室副主任。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1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学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878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货款789752.55元。若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有权就上述货款789752.5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申请强制执行;二、相应发票由原、被告双方自行核对,如原告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则于2016年1月31日前足额补开相应发票。三、案件受理费11698元,减半收取5849元,由原告南京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2924.5元,由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4.5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87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