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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包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包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民初1217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被告:包某1,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告蔡某与被告包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某1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蔡某与被告包某1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包某2由被告包某1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时间为每周五、六、日;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4、夫妻债务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肇庆市大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包某2。2010年被告迷上赌博,犯盗窃罪,被拘留判刑。为维护家庭完整,原告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不知悔改并多次欠下巨债,哄原告为其还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父母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搬离被告处,至今已有半年。后被告继续痴迷赌博,欠下债务被债主上门追债,2016年6月21日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现被告父母同意原、被告离婚。被告包某1未参加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经本院核对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被告身份信息;2、结婚证;3、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好。××××年××月××日生育儿子包某2,双方感情得到进一步升华。因被告对家庭的责任心减少,对原告及家人不够关心,使原告感觉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和庇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的和睦,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被告能对家人多一点责任心、关心,也希望原告对被告多一此谅解和劝导,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因原、被告感情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蔡某与被告包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亚萍审 判 员  李月明人民陪审员  梁始延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文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