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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立英与泰州市振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英,泰州市振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003号原告:杨立英。被告:泰州市振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振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立英与被告泰州市振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