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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石金勇、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石金勇,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负责人欧学军,行长。被执行人石金勇,男被执行人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湘,公司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石金勇、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金勇、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金勇偿还借款262139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银行存款,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金勇、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石金勇、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