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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合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法定代表人:邓星,该公司负责人。四川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上标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川068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债较多,资不抵债,公司资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