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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覃晓康与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晓康,梁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316号原告:覃晓康。被告:梁志良。原告覃晓康诉被告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晓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