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覃晓康与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晓康,梁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316号原告:覃晓康。被告:梁志良。原告覃晓康诉被告梁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晓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