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杨飞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659号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北街法院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主任。被告:杨飞,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棵 关注微信公众号“”